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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云岩:宠物狗打架致主人受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2024-03-24 51

摘要:近日,一女子小区遛狗,因同小区男住户喂养的另两只小狗突然蹿出,对该女子喂养的小狗疯狂撕咬,女子为躲避攻击碰到路边石凳摔倒,导致髋周组织损伤,尾骨不完全骨折。事后该女子一纸诉状将男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男子称“不是我的狗把她扑倒的,是她自己后...

近日,一女子小区遛狗,因同小区男住户喂养的另两只小狗突然蹿出,对该女子喂养的小狗疯狂撕咬,女子为躲避攻击碰到路边石凳摔倒,导致髋周组织损伤,尾骨不完全骨折。事后该女子一纸诉状将男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男子称“不是我的狗把她扑倒的,是她自己后退摔倒的,我的狗没有扑她……”

贵阳云岩:宠物狗打架致主人受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庭审现场

法官: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开审理被告江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贵阳云岩:宠物狗打架致主人受伤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原告:

被告经常任由其喂养的两只狗在小区扰民,小区业主多次在物业群里反映并要求被告进行管理,但被告并未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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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原告住二栋,我住二十九栋,没有任何关系,楼下没人告知我,物业也没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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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事实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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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牵着小狗在小区遛狗,被告喂养的两只狗突然冲出来对原告及原告的狗进行疯狂撕咬,原告为躲避攻击碰到路边石凳摔倒,因无法确定狗主人,原告随即报警并通过物业才联系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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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不是我出去遛狗不拴狗,是打扫卫生狗跑出去了,我和家人一直在找狗,原告所指疯狂撕咬,为什么她的狗没有受伤,而是她一直在打我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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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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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处理相关事宜,被告不予理会,同时声称任凭原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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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去医院我付了医药费,最后聊天是疫情的时候,中间几个月没联系,打电话问我怎么处理,医生开的结果是休息,原告说她同事被车撞了都赔了三万,我怎么赔嘛,不是我的狗把她扑倒的,是她自己后退摔倒的,我的狗没有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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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小区遛狗时,被告饲养的两只狗独自冲出,与原告的狗打斗,期间原告为制止小狗打斗被小区的公共座椅绊倒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在事发现场。次日,原被告共同前往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察,当日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支付。该医院诊断证明,原告髋周软组织损伤:第1、2尾骨不全性骨折。处理意见:避免剧烈运动及患处受力。后续原告继续前往该院治疗,诊断为尾骨骨折,处置意见为建议休息2周,避免剧烈活动,外来暴力,2周后回院复查。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因外伤致髋周软组织损伤,其误工期为15日,无需护理,营养期为7日。原告为该鉴定支付鉴定费。

关于原告损失,云岩区法院认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有正规票据及鉴定报告为证,云岩区法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但原告因伤治疗,交通费产生客观必然,云岩区法院酌情支持1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4976.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理职责,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家中饲养两只狗,应当对其饲养两只狗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有明确的认知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而在本案中,被告未尽该义务,导致犬只从家中蹿出追赶原告,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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